【圆明网】成都大法弟子、原成都市冶金实验厂职工尹思荣的妻女和代理律师,经过一系列的要求、申请等多方努力后,终于于九月中旬在西山坪劳教所见到尹思荣,并得知尹思荣一直在持续坚持绝食,抗议非法关押迫害。尹思荣已向重庆市劳教委等相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并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对两位律师的《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后要求重庆市劳教委依法撤销对尹思荣的非法劳教的错误决定。
尹思荣 |
50岁的尹思荣2009年7月31日在重庆市万州区一位法轮功学员家中被绑架。万州公安局一方面对尹思荣呈报了劳教,一方面却以其“身份未确定”为由故意刁难,不给家属法律文书,致使律师无法介入、会见。经过家属和律师的多方奔走,万州区公安局终于在9月3日给了家属律师会见所必需的“拘留通知单”,却就在当日,又给了家属一张对尹思荣非法劳教一年九个月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将尹思荣匆匆塞到臭名昭著的西山坪劳教所。
被绑架后,尹思荣一直绝食抗议非法关押迫害,已近两个月,状况令人倍感担忧。由于当局的故意刁难,律师一直未能见到尹思荣;而且当律师向西山坪劳教所提出依法会见尹思荣时,被断然拒绝,借口竟然是“尹思荣态度不好”。甚至家属从成都长途奔波到万州,又由万州辗转到西山坪,要求探视,也一度被接待人员以“上面不允许”为由拒绝。
在家属和律师的一再努力下,经过多次的申请、要求,家属终于在九月中旬见到尹思荣,证实他自被绑架之日起,一直都在绝食抗议;时至今日,已近两个月,也希望广大善良的人们能予以关注。
在律师的援助向,尹思荣向重庆市劳教委等相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并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对两位律师的《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写道,重庆市劳教委2009年9月2日对尹思荣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重大违法,如,处理程序不合法(在即没有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也没有征求申请人所在的街道组织的意见的情况下,对尹思荣作出劳教的决定,是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劳动教养决定书》提到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尹思荣有任何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更何况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尹思荣根本没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以尹思荣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对尹处以一年零九个月的劳动教养根本就于法无凭。
尹思荣1996年修炼法轮功后,按“真、善、忍 ”的标准要求自己,身心受益。1999年7月之后,因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屡遭迫害。2000年3月左右,尹思荣被迫流离失所。2000年12月,尹思荣在公交车上再次被绑架,并被非法劳教三年。在新华劳教所受尽各种摧残、折磨。非法劳教期满,回家仅几个月,2004年4月一天,尹思荣正在上班时,包括成都市国安、府青路派出所户籍等十多名警察到尹上班的阳光住宅,妄图再次绑架他,尹思荣再次被迫流离失所。2009年7月31日,尹思荣再次被绑架。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尹思荣,男,汉族,1959年10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5910217059,户籍所在地:四川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5号新2栋34号
委托代理人:金光鸿,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13269936680;兰志学,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13001251152
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对申请人2009年9月2日作出的劳教审(2009)字第248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特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事实及理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9年9月2日作出的劳教审(2009)字第248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存在以下重大违法:
1、处理程序不合法。
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而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之前,既没有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也没有征求申请人所在的街道组织的意见,严重违法法定程序。
2、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2009年7月31日尹思荣携带笔记本电脑一台、MP3、MP4等存储有法轮功内容的移动存储器窜至法轮功人员李××在万州白岩路 159号1-102室家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证据至多能证明申请人携带有带有法轮功内容的移动存储器,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有任何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更何况法轮功的内容,比如《转法轮》,大多是关于教人如何修炼气功,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即便真相资料中有些评价执政党的内容,那也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请人是一个善良守法的公民,既没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也没有任何其它破坏法律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明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既然申请人没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那么依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其它相关规定,以申请人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对申请人处以一年零九个月的劳动教养就显得于法无凭了。
综上所述,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9年9月2日作出的劳教审(2009)字第248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在程序上错误,在实体处理上也错误,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尹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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